1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以菜籽、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等為原料,通過壓榨工藝現場生產加工(含代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調和油,以下簡稱植物油)的小作坊(以下簡稱油坊)。
2生產工藝
2.1熱榨工藝:原料處理→烘炒→蒸煮(可選)→壓榨→堿煉(可選)→過濾
2.2冷榨工藝:原料處理→壓榨→過濾
3加工設備
油坊應有以下設備:篩選設備、粉碎設備(可選)、烘炒設備、蒸煮設備(可選)、壓榨設備、堿煉設備(可選)、過濾設備。應定期對加工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備能正常運轉。
4加工場所
4.1設置要求。
4.1.1油坊應獨立設置與生產相適應的原料區、烘炒區、壓榨區、成品區,保持通風、干燥、潔凈,并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應與生活區分隔。
4.1.2烘炒區應配有相應的防火防爆設施設備。
4.2衛生要求。
4.2.1油坊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離;距離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廁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內不得堆放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的物品。
4.2.2油坊必須具備盥洗、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設施。
4.2.3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避免植物油被污染。加工設備在使用前后應進行清洗,保持設備清潔。加工設備停止使用時,應加蓋防塵罩。
4.2.4同一設備生產加工不同原料,在加工前應對設備進行清洗。不得同時使用不同物料作為原料進行生產。
5過程控制
5.1原料篩選和粉碎。雜質要清理干凈,禁止使用霉變的物料作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為植物油原料時,須使用粉碎機進行粉碎。
5.2烘炒。采用熱炸工藝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時間和溫度,烘炒原料時要不斷翻動,保證受熱均勻。
5.3蒸煮(可選)。采用熱炸工藝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后原料蒸煮時間。
5.4壓榨。烘炒后的物料應立即進行壓榨,保證物料溫度(僅針對熱榨工藝)。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進行壓榨(僅針對熱榨工藝)。壓榨使用包裹物(稻草、紗、帆布等),不得使用遺棄的化肥包裝袋等。應有防止生產設備中機油污染產品的措施。壓榨后的粕應單獨存放,防止原料、粕與成品交叉污染。
5.5堿煉(可選)。通過堿煉工藝除去毛油雜質時,準許將食品添加劑氫氧化鈉(食用堿)、碳酸氫鈉(小蘇打)作為加工助劑使用,并在生產場所明示以上兩種加工助劑的名稱、用量。
5.6過濾。應保證篩網、濾布清潔,定期進行清洗或更換篩網、濾布。常用的過濾設備有真空壓力過濾設備、離心過濾設備、多層過濾設備等。
5.7貯存和包裝:成品油應貯存在通風、干燥、陰涼、避光、清潔的成品區中,盛放植物油的容器使用前后均應當洗凈,保持清潔。油坊應當定期檢查庫存植物油,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植物油。
6原料要求
6.1原料采購。
6.1.1油坊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如實記錄原輔料、相關產品采購時間、物料名稱、數量、供貨者及聯系方式,且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從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采購。
6.1.2采購的原料應干燥、無霉爛變質、無污染,嚴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產植物油。
6.2客戶自供原料。對客戶自供來料應進行篩選,清理霉變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塵。霉變原料不得進行生產加工。
6.3原料貯存。
6.3.1原料不得與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潮濕的物品混貯。
6.3.2變質的或超保質期的原料應及時清理。
7質量要求
7.1質量指標。油坊應主動將生產加工的植物油成品按品種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向有資質的機構送檢。
7.2.1采用廢棄食用油脂、地溝油、泔水油、棕櫚油等勾兌加工或摻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
7.2.2原料霉變后易產生黃曲霉毒素B1。
7.2.3烘炒過程中溫度、時間控制不當導致苯并(a)芘超標。
7.2.4植物油堿煉時添加除5.5款所述兩種加工助劑以外的食品添加劑及非食用物質。
7.2.5添加香精香料。
7.2.6加工設備未清洗、過濾不徹底、成品貯存條件不當等原因導致酸價、過氧化值超標或殘留物料霉變而污染物料。
8包裝及標簽
8.1植物油容器應選擇密封性好的食品級包裝材料。如重復使用,應定期進行清洗。
8.2油坊銷售的植物油標簽標識應標注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原料清單、生產日期、油坊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9成品銷售
油坊應建立批量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時間、產品名稱、數量、銷售對象及聯系方式,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10個人衛生與健康
10.1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人員,不得從事接觸植物油的工作。
10.2生產經營人員應保持個人衛生,生產加工植物油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不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此湖北榨油坊生產經營規范轉載于食用油網,如需了解榨油機設備信息及技術信息可咨詢啟隆機械。